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發布單位 臺南市
  • 公告日期 2020-08-03

轉知旅宿業者務必依法落實旅客入住實名登記,並依規定保存住宿旅客資料半年;其他特定空間「實聯制」登記資料,則請保留28天,屆期即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

轉知旅宿業者務必依法落實旅客入住實名登記並依規定保存住宿旅客資料半年(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9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3條或民宿管理辦法第28條)

其他特定空間實聯制登記資料,則請保留28天,屆期即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並應留存執行刪除或銷毀之項目及日期等軌跡紀錄。

(詳如附檔:衛生局109727日南市衛疾字第109011908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