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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旅宿業者務必依法落實旅客入住實名登記,並依規定保存住宿旅客資料半年(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9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3條或民宿管理辦法第28條)。
其他特定空間「實聯制」登記資料,則請保留28天,屆期即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並應留存執行刪除或銷毀之項目及日期等軌跡紀錄。
(詳如附檔:衛生局109年7月27日南市衛疾字第1090119083號函)